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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0年「全國美術展」徵件簡章
2010-12-22 03:51:48

民國100年「全國美術展」徵件簡章                        

 

壹、目    以公開、公正的競爭與評議,發掘美術創作人才,鼓勵美術創作。

貳、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主辦單位:國立台灣美術館(Tel: 04-23723552Fax: 04-23754730

參、徵件類別:「水墨、書法、篆刻、油畫、水彩、版畫、雕塑、攝影、膠彩、新媒體    藝術」等10類。

肆、參賽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從事藝術創作者。

二、兩年以內之創作,不曾參加任何競賽得獎者(參加本展覽及他種競賽並同時獲獎   者,視同不符參賽資格)。

三、每人限最多參賽壹類,每類以提報一件參賽作品為限。

四、作品有抄襲、重作、臨摹、代為題字、冒名頂替或違反本簡章規定之情事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得逕取消資格並公布之,三年內不得參賽。已發給之獎金、獎座、獎狀、入選證書予以收回。

 

伍、送件方式(分兩階段)

一、初審

(一)將送件資料以中型信封(約24.5×33.5cm)裝寄︰「40359台中市五權西路一段2號/國立台灣美術館展覽組收」,信封上註明「參加全國美術展○○類」。

(二)作品相片務求清晰(宜洽請專業人員拍攝),浮貼於送件表(三)。多張相片請於右上角裝訂。團體報名者請一件一封,資料混雜難辨者不予受理。

(三)隨件檢附

      1. 儲存「WORD檔案格式之送件表(一 ~ 三)」及「300dpi解析度之JPG

        檔案格式作品圖檔」光碟片乙片,並於光碟上註明作者及作品名稱。

      2. 送件表(一)、(二)、(三)紙本各乙份。

(四)簡章及送件表請自行至國立台灣美術館網站http://www.ntmofa.gov.tw下載使用,或於991010日起至國美館、各生活美學館、縣市文化局免費索取紙本簡章及送件表。

二、複審

(一)初審入圍者,由主辦單位發函通知參賽者檢送作品原件至國立台灣美術館參加複審,逾期視同放棄。

(二)立體類精細作品請以壓克力盒裝,並加墊妥為固定,外以堅固木箱裝運。組合作品另應於箱外加貼組裝完成相片。作品於郵運過程中發生之毀損由作者自行負責。

(三)平面作品背面右上角請貼送件表(二)(聯作應由左而右標示1.2.3..序號),立體作品貼於不顯眼處。

 

陸、作品規格

類別

初審檢送資料

複審送件規格

水墨

送件表、光碟、作品8×10吋相片一張。

裱裝完成尺寸:卷軸不超過230H×120W公分;裱框不超過180W×180H公分。

書法

送件表、光碟、作品8×10吋相片兩張(整體在上、局部放大在下)。

裱裝完成尺寸不超過230×120公分,限對聯或中堂,畫心不得分割,裱框或卷軸均可。

篆刻

送件表、光碟、作品十方鈐印原拓印文一張,酌加邊款,黏貼於34×69cm宣紙(無須裝裱)。

畫心不超過45×150公分,鈐印以1020方為限。裱框或直式卷軸均可,手卷不收。

膠彩

送件表、光碟、作品8×10吋相片一張。

2080號,裱裝完成尺寸不超過176×142公分。

油畫

送件表、光碟、作品8×10吋相片一張。

2080號,裱裝完成尺寸不超過176×142公分。

水彩

送件表、光碟、作品8×10吋相片一張。

對開以上,裱裝後不得超過176×142公分

版畫

1.送件表、光碟。

2.壓克力裱框作品(背貼送件表二),另將8×10吋相片一張及送件表以中型信封裝妥,貼於包裝箱外。入圍者直接參加複審,未入圍者由主辦單位退件。

紙張限十六開(27×19公分)至全開(110×76公分),限量版畫或單刷版畫均可,須註明張數及簽名。

雕塑

送件表、光碟、8×10吋相片四張(正、背、左、右側不同角度拍攝)。

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請貼組裝完成相片:

1. 圓雕:高限30公分~250公分、長限200公分、寬限100公分、重量不得超過1公噸。

2. 浮雕:最大限200公分×250公分、最小  100公分×80公分(含框)

攝影

送件表、光碟、作品8×10吋相片一張。

1. 相片長邊限1624英吋(4061公分),短邊不限。

2. 黑白彩色混合評選。

3. 自然生態、寫實報導作品不得合成。

新媒體藝術

1. 送件表、光碟。

2. 8×10吋相片三張(不同角度拍攝 或不同段落之影像)。

3. 300dpi/Tiff(或EPS格式)圖檔,或原始數位檔及可執行檔(請備3分鐘、5分鐘內兩種長度版本,須為DVD PLAYER可撥放之規格。)

4.展示所需空間之平面設計圖。

5.展示所需之設備需求表。

1. 靜態平面作品,須輸出A0118.8x81.1cmsize/300dip/CMYK色彩之輸出作品,框裱完成。須附完整作品TiffEPS格式電子檔,並燒錄成光碟,註明作品名稱及作者姓名。

2. 非屬靜態之作品:須附格式為5分鐘以內及完整版本之作品數位檔,以及作品說明、空間平面設計圖、設備需求表。數位檔案應燒錄成光碟,內含原始數位檔及可執行檔,並於光碟表面註明作品名稱及作者姓名。如需特殊裝置或放映設備由作者提供器材,並應配合審查需要,自行完成作品之佈置。佈置後空間不得超過:長3公尺x3公尺x3.25公尺。

註:

1. 初審送件,除版畫類外,概不退件,請自留備份。

2. 各類作品原件必須精細裝裱完成;裱框請用壓克力及木板;玻璃裝裱者,不予收受,並不受理審查。

3. 送審作品若採郵寄或運輸送件,請自行包裝安全,運送過程所遭致之損失,由作者自行負責。

4. 作品不符合本簡章規定者,不予審查。

 

柒、展覽

一、展覽:展出所有得獎及入選作品。

二、主辦單位得視各場地狀況保留佈展彈性;作品因故未能按計畫展出者,酌加贈展覽專輯二冊致意。

三、作品過重、過大、易碎或有安全顧慮者,得不予展出,或要求作者親自到場協助佈展。

 

捌、作業時程

作業階段

時程

備註

徵件簡章公布期間

預訂999151230

於國美館站公布;紙本簡章991010日起於國美館、各生活美學館、縣市文化局免費索取

初審收件

99122330日計8

郵戳為憑或親自送件

初審

1002

入圍名單網路公布並個別通知

複審收件

100316日~18日計3

國立台灣美術館(逾期視同放棄)

複審

1004

 

成績公佈

100430日前

入選名單網路公布並個別通知

展覽

1006月~8

國立台灣美術館

頒獎典禮

1006

請柬另寄

展出作品退件

1009

 

註:作業時間如有更動以主辦單位通知為準,並即時於網站公

 

玖、獎勵:類別分設獎項

一、金牌獎:1名,奬金新台幣20萬元(含稅),獎狀乙紙、獎座乙座。

二、銀牌獎:1名,奬金新台幣12萬元(含稅),獎狀乙紙、獎座乙座。

三、銅牌獎:1名,奬金新台幣8萬元(含稅),獎狀乙紙、獎座乙座。

四、入選若干,各發給入選證書乙紙。

五、各獎項(含入選)均得從缺。得獎人(含入選)均發給展覽專輯乙冊。

   六、免審查獎:連續三年獲得同一類項前三名(金牌獎、銀牌獎、銅牌獎)者, 

                 得連續三年以「免審查獎」參與本展展出,並發給「榮譽狀」乙紙

                (標註免審查期間)。

 

拾、作品安全及保險

一、保險:保險期間自作品收件日起至退件截止日止。

   (一)複審評審前,每件作品一律以新台幣2萬元為送件之原件作品保額(最高

         賠償金額)。

   (二)複審評審後,前三名(金牌獎、銀牌獎、銅牌獎)每件作品保額新台幣10

         萬元整、入選作品每件保額新台幣5萬元整;未入選者以每件作品新台幣

          2萬元整投保。作品出險時以投保金額為理賠上限,作者不得異議。

二、展覽期間,主辦單位對參展作品負保管之責。惟因作品材質脆弱、結構裝置不良、作品未標示開箱圖示等由,導致作品於裝卸時受損,或因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受損者,不負賠償之責。

 

拾壹、退件

一、未入選作品於評審後辦理退件;入選作品於展覽結束後辦理退件。

二、各類作品均由主辦單位逕行退運,惟退運地點限於中華民國境內。如退運地點為國外或大陸地區,由作者來館領取並自行辦理退運事宜。

三、作品無法於退件期間收迄者,由主辦單位通知作者於一個月期間自行領回;經聯繫逾一個月仍未領取者,主辦單位不負保管之責並逕行處理,作者不得異議。

 

拾貳、其他事項

一、作者對本展覽之審查、作品陳列及專輯編印方式不得提出異議。

二、為推廣美育,主辦單位對參展作品有攝影、展覽、編輯、出版、印刷、研究、推廣、宣傳、數位化、登載網頁之權,使用次數不受限制,作者不得對主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

三、入選以上(含入選)作品,日後倘被發現參賽資格不符者,主辦單位將取消其獲獎資格、收回獎勵(含獎金、獎座、獎狀、入選證書、榮譽狀等),該作者並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四、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補充之,並隨時公告於國立台灣美術館網站。

五、凡送件參賽者,視為同意遵守本簡章各項規定。

六、本簡章俟立法院預算審定後執行。

七、簡章及送件表請於主辦單位國立台灣美術館網站http://www.ntmofa.gov.tw/下載,或於991010日起至國美館、各生活美學館、縣市文化局免費索取紙本簡章及送件表
黃澤華 於2010-12-22 03:51:48發表 | | 最新回應 (0) | 上一篇 | 下一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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