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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435國際藝術村 遴選簡章!
2009-05-05 11:00:00
台北縣板橋市「435 國際藝術村」駐村藝術家遴選計畫要點
項目圖示宗旨/Purpose
 

為推廣臺北縣板橋市成為國際都市,發展板橋與國際城市之間的文化藝術交流,板橋市公所特以「435國際藝術村」為基地,藉由駐村藝術家遴選計畫,讓視覺、聽覺、音樂、影像、舞蹈表演等各種領域的藝術有機會能跨領域融合在一起,透過不同國籍的文化衝擊,為板橋注入豐富多元的文化色彩,成為具備國際視野的創新都市。

項目圖示主辦機關/Sponsor
 臺北縣板橋市公所 (以下簡稱本所)
項目圖示申請資格/Applicant’s Qualifications
 
國內:具備本國籍,從事下列藝術創作滿3年以上
國外:具備外國籍,從事下列藝術創作滿3年以上
 之下列藝術創作者:
(1)視覺藝術:繪畫、雕塑、電影、紀錄片、影像、設計及新媒體等。
(2)表演藝術:舞蹈、音樂、作曲、戲曲等。
(3)其他。
項目圖示駐村計畫/Residency Program
 駐村藝術家以板橋為創作觀察基地,運用己身專長之各種藝術形式,深入板橋各地,以藝術與板橋產生互動與對話,並於駐村創作成果中展現板橋之城市景觀、人文環境、社區生活等多元面向。
 
(一)進駐時程:2009年 8月 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二)進駐名額:6名(必要時備取2名)。
(三)獎助項目: 
 

<國內>

 
 

1、

免費使用藝術村之住宿及工作室。
 

2、

生活費津貼每月新台幣10,000元(需在台灣開戶,爾後津貼款項將直接匯入該帳
  戶之中;而應繳納之稅金部分另依中華民國稅法處理)
 

<國外>

 
 

1、

來回機票乙份(請檢具票根單據為憑)。
 

2、

免費使用藝術村之住宿及工作室。
 

3、

生活費津貼每月新台幣10,000元(以支票支付;而應繳納之稅金部分另依中華
  民國稅法處理)
項目圖示申請方式/How to Apply
 於本所文化資訊網網址 http://www.banciao.gov.tw/bravo_435/ 「最新消息」或「國際藝術村」欄,下載駐村相關資訊與申請表。如有疑問,請以 E-mail聯繫:bcoaw@banciao.gov.tw (板橋市公所文化課)。
項目圖示申請資料(本地申請人以中文書寫即可,外籍人士則請統一使用英文)/Application Packet
 
(一)申請表及檢附個人簡歷(A4尺寸,並附含資料電子檔光碟片)。
(二)個人作品。
視覺藝術:近二年作品至少5件。影音作品播放時間至少為10分鐘。所有作品請以PC相容
  檔案格式儲存於光碟片中,並於其外標示作者、作品名稱、尺寸及創作年代。
表演藝術:近二年作品的之光碟片(與PC相容撥放檔案格式),播放時間至少10分鐘。
  並標示作者、作品名稱、創作年代及附上作品說明資料。
項目圖示申請及截止日期/Application Period and deadline
 2009年5月1日起至2009年6月14日止 (郵戳為憑)。
項目圖示送件方式/How to submit an application
 
所有送件資料以掛號郵遞送達臺北縣板橋市公所文化課,註明「申請435國際藝術村駐村藝術家」。
送件地址:臺北縣板橋市中正路435號 板橋435藝文特區。
<備 註>1.倘若缺件或與規定不符者,恕不受理甄選。
 2.未經錄取者,若欲取回申請物件,請於徵選文件上註明並附回郵信封,若未註明
  者,將視為無需退件者處理。
項目圖示遴選方式/Method of Selection
 
本計畫依申請人之作品資料及駐村計畫構想為主要評選依據,無任何創作類型選項平均分配之規定。遴選方式如下:
(一)採「公開遴選」的方式。本所將邀集視覺藝術及表演藝術等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遴選委員
 會,依實際遴選項目進行遴選工作,選出正取及備取人選。
(二)遴選結果,將公佈在本所網站及個別書面通知。
項目圖示駐村藝術家之義務與責任/Obligations and Duties of a Resident Artist
 
(一)正取藝術家須與本所簽訂協議書,並於協議書規定時間之期限內完成駐村計畫;若因故無法
 成行,除非書面提出延期進駐之申請並獲得本所同意,應視同自動棄權,其資格由備取人員
 遞補,不得有任何異議。
(二)藝術家有義務駐村至約定期滿,若因特殊狀況必須中途退出,需事先徵得本所的同意。
(三)為鼓勵藝術家於駐村期間內多至板橋各區遊覽,並以板橋為創作題材,本所將視實際情況酌
 於獎勵,獎勵辦法另行訂定之。
(四)藝術家駐村期間之創作及展覽計畫,須在申請時提出詳細說明。
(五)藝術家進駐後,需配合本所安排至本市各學校進行發表,藝術家可表達個人創作理念及作
 品。
(六)藝術家創作進駐期間本所將盡量降低民眾干擾創作者創作,但駐村期間需開放工作室至少
 2日予民眾參觀訪問,工作室開放日暫定於2009年10月上旬。
(七)藝術家離村前有義務辦理成果展,駐村5個月應舉辦至少為期3週之展覽。展期暫定於2009年
 12月5日至12月27日,實際展期配合全村整體規劃而定,本所保留縮短展出天數之權利。
(八)駐村期滿後,藝術家須於離開駐村前,以書面與電子檔方式繳交駐村紀錄(文字敘述,並附
 照片、圖片及相關駐村資料)。
(九)駐村期間,創作發表作品之所有權歸藝術家擁有,惟本所亦享有該作品之展覽、發表與出版
 權。此外,優秀作品經遴選委員會決議後,本所可與藝術家協商價購之。
(十)駐村期間,藝術家不得逕以難以復原之方式進行佈置。駐村期限屆滿或提前遷離者,應即遷
 離且必須清理並恢復空間。如未即時清除,視同廢棄,本所無需通知或催告即有權為任何處
 理,處理所需費用及任何所生損害,概由藝術家負責。
(十一)藝術家如違反本計畫規定或一切中華民國之法令,經查證屬實者,立即停止其權益,並賠償
 本所已支付之一切費用。
項目圖示洽詢電話/TEL:(02)29601601 / 886-2-2960-1601 板橋市公所文化課
項目圖示相關表單下載/Download Application Form (詳細說明)
 
(1)2009 第四屆駐村藝術家遴選計畫要點及申請表(中文版)
(2)2009 Fourth Session - Resident Artists Program for "435 International Artists Village" (English Version)
轉貼自:http://www.banciao.gov.tw/bravo_435/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3&article_id=574
 
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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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萱苡 於2009-05-05 11:00:00發表 | | 最新回應 (0) | 上一篇 | 下一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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