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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物畫,首先當明理法,理法全備,然後始能參變脫化。古之:「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若理法未諳,則將導至「畫虎不成反類犬」也。常見有人作人物畫時,鮮有合度,頭大身短,形狀怪異,滑稽可笑,此乃不明人體比例之故也。是以特將人體權衡之則,分述於後,或與初學者有所裨益。
所謂「權衡論」者,乃敘述人體一部分之長與其他部分之長之比例,或一部分之長與全身之長之比例是也。藝術解剖學上之權衡論,以平易適用為要義,顧不必如研究純正學理時,用真正之尺度,就真正之骨骼與筋肉,為十分精密之確定;只須利用形面或手足的原尺,就通常的生人體外,求得一切平易適用的比例,便合乎研究人體權衡之目的。蓋藝術工作者之製作人體時,不違背實在之原則,無妨活用理想上最美而合理之數值,不須如其他純正之科學上必須依據十分精密之數值之必要也。如此,以此原尺,測定全身或一部分比例之法則,謂之「根則」,根則上所表示之數目,以愈整數愈簡單為最佳。
根則有多種,古今中外各有不同,茲分別列舉如下:
古人製作人物畫時,乃是根據敏銳之觀察力所得之經驗,而非從解剖學原理中,以精密數而求得者同。同時,古人作人物時,只求形似,不求酷肖,僅注重「傳神」、「寫心」。故特別注重面貌之描寫,而忽略筋肉與全身之精確比例,古人要測定人體之長短高矮,除以立七、坐五、蹲三作為全身長之比例之根則外,尚有以三停、眼、鼻等為原尺,以作為求面部比例之根則。[1]
所謂立七、坐五、蹲三者,即是以人形之長(自頭頂至下顎)作為原尺,以定人身之長短高矮,古有定論,立者七個頭之高,坐者只有五個頭高,蹲者只有三個頭高;立者以頭為原尺,全身之長係七個頭之高。清代丁皋《寫真秘訣》上說:「量寫身法:寫身之法,亦有定規,總從臉之大小應量。從髮際至地邊,長短量定,下加七數為立,五數為坐,三數為蹲。盤膝與蹲同。要知出手與立同長。直數三摺。乳至股,股至膝,膝至足。三摺量定,加肩至頂,亦出三摺之一,橫六灣,二肩二肱二肘,共六個四分臉長再加兩手。每手皆有面長之八分。所以橫豎皆以面八數為法;但有不應面之長短者,當因人而變之。」